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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印刷厂:黑印厂私印《金瓶梅》被取缔 罚款一万元
发布时间:2016-11-26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1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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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晚报讯(记者 洪雪)手抄本的《金瓶梅》及对该书的点评堆满了车间,屋里的印刷机还在不停印刷。

《法制晚报》记者上午从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获悉,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一黑印刷厂被取缔,执法人员现场查扣《吴晓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》等印刷品3010册,并对该印刷厂负责人周某罚款1万元。

据介绍,47日,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关于通州区张家湾镇223号涉嫌印刷淫秽出版物《金瓶梅》的举报后,执法人员及时联合通州区公安分局对违法地址进行突查,该印刷厂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的一处平房里,车间内堆放着已经装订好的《金瓶梅》一书,还有一部分印刷完成但是还未装订。

经查,该处为周某个人设立的无证照许可的印刷单位,经清点,现场查获《吴晓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》120册、正在进行装订的无封面出版物800册和印刷散页1000册。

另外,还查获厂区库房存放的《皋鹤堂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》40册、《刘心武评点全本金瓶梅词语》690册和无封面出版物360册。

经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查证,该厂负责人周某于201631日至201647日期间,未经批准,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单位,装订了《吴晓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》等出版物,违法经营额3840元,无违法所得。

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,对周某予以行政处罚,除了没收铁丝钉书机1台,没收印刷品3010册(含无封面出版物、散页)外,还对周某予以罚款1万元。

据悉,该案是今年113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后,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个人未经批准、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第一案,也是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的第一案。

《法制晚报》记者了解到,按照新修订的法规,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;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,应依法向所在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,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才可进行经营活动。